陸媛
我國證券市場史上首個因“操縱證券市場”而被證監會開出2.5億元天量罰沒單的“汪建中薦股案”,目前結束偵查工作,相關卷宗已移交檢察院等待起訴。
汪建中的律師表示,上周剛剛為其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并初步決定為其做無罪辯護。業內人士認為,比起成功執行巨額罰沒來說,更具挑戰性的是如何定罪汪建中。
汪建中辯護人之一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安東艷律師對CBN表示,在最近一次會見汪建中的過程中,律師們告訴了汪建中一個噩耗:汪父于11月底在安徽老家自殺。汪建中因此情緒波動很大。
“他幾乎崩潰了。”汪建中的另一位辯護律師高子程對CBN表示,“汪建中父親是其家鄉的中學校長,汪建中也多次為家鄉捐助教育基金。”
汪建中在去年被證監會認定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首放”)法人代表時具有操縱市場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中“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證監會據此決定沒收其1.25億元違法所得,并處以同等罰款。隨后汪建中的相關行為被轉至公安機關偵查,以追究刑事責任。今年11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宣布已經對2.5億元罰沒款執行完畢,上繳國庫。最近,案件偵查終結,被移交至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
“汪案結束偵查工作,轉到檢察院,意味著我們可以去查看卷宗了。起訴時間未知,因為理論上還存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可能性。”安東艷表示。同樣為證券市場案件的黃光裕案,也是經歷了兩次退補。初步證實,黃案涉及內幕交易罪,這與汪案涉及的操縱市場罪是近年來證券執法改革所針對的主要打擊目標。
汪建中的律師們計劃為汪建中做無罪辯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精通國際證券犯罪問題的教授表示,汪建中的行為在國外屬于典型的“剝皮行為”,但是在國內如何定罪是有難度的,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且“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屬于兜底性條款。
究竟什么是“其他手段”?由于證監會對“其他手段”的規定并未落實于法律,而是限于內部工作指引所規定的一些特征行為,那么使用未經公開的部門規章來認定違法行為,這種認定行為本身是否屬于違法行政?律師們大膽質疑了這一點。
對于“其他手段”的具體界定,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一位委員向CBN表示,會盡快將內部工作指引提請立法部門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證監會另一位官員則認為,上述情況并不影響立法本意,因為無論以何種形式操縱市場,都改變不了操縱市場這一行為本質。
據媒體披露,汪建中和北京首放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法是,每周二或周三選好目標股建倉,周四向公司高級會員推薦買入,周五向初級會員推薦買入,同時發表薦股文章。一般情況下,股民都是到周末才看到薦股文章,下周一股票漲停,周二或周三經常有跟風投資者介入,北京首放借此拉高出貨。證監會調查認為,汪建中在一年多時間內,進行買入后推薦再賣出證券的交易55次,涉及股票、權證38只,交易金額達100多億元。
證監會認為,汪建中在公開推薦前買入證券,在公開推薦后賣出該種證券,通過或意圖通過市場波動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操作證券市場的規定,遂于2008年10月23日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09年6月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汪建中本人對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及處罰內容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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