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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界四大律師諫言:大小非減持都須繳所得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0日 05:25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李 冰

  ◆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證券界著名維權律師周愛文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濟南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郝紀勇

  ◆北京市律師協會資本市場與證券法律制度專業委員會委員陶雨生律師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委員會特聘委員楊兆全律師

  應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證券日報》:您認為是否應該對“大小非”減持所得進行征稅,尤其是對于自然人股東,是否有必要進行征稅?

  周愛文律師:關于“大小非”減持所得,我個人認為,應該征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可見“大小非”減持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應納所得稅項目中,財產轉讓所得應該交納所得稅。而且,應該扣除合理費用后,按20%交納。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轉讓財產所得,也應該計入企業收入,進行納稅。

  郝紀勇律師:我認為是必要的。對于“大小非”減持所得,法人股東計入企業所得,自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盡管目前減持人可以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享受免稅待遇,但對于“大小非”減持人適當征稅是有必要的。理由是適當征稅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有利于調節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楊兆全律師:對企業的減持行為,當然要根據現有的規定征稅。對于自然人股東,根據現有規定是免稅的。不能因為減持中產生暴利了就征稅。如果現在改變政策,要對自然人減持征稅,那么有這么幾個問題。

  第一, 會造成新的不公平。早減持的不征稅,晚減持的征稅,明顯不公平。

  第二, 是造成爭相減持。如果人們意識到政府可以有征稅的打算,大小非加速減持的意愿就會更強烈。這更會加劇市場的動蕩。

  陶雨生律師:應當對“大小非”減持所得進行征稅。從目前的立法來看,對自然人股東減持“大小非”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邏輯上是講的通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轉讓有價證券、股權的所得。減持“大小非”所得屬于個人的應稅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99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特別強調是為了配合企業改制。當時“大小非”解禁的問題并未凸顯出來,而且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針對二級市場。但“大小非”解禁的是限售股,與二級市場自由流通的股票有本質的不同。因此,針對“大小非”解禁,不應適用該規定。

  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

  《證券日報》:人們對大小非減持壓力的擔憂其實還是更多地還原為對利益公平的關注。您認為對大小非減持所得征稅,能否更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民的利益,實現利益公平?

  周愛文律師:對于“大小非”減持所得依法征稅,首先,有利于社會財產再分配,也有利于社會公平。

  郝紀勇律師:對與“大小非”減持所得征稅,我認為不僅僅是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民的利益,更多的層面是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好的方面。

  楊兆全律師:大小非減持帶來的巨額收益,應該是投資者在考慮大小非減持的情況下做出的選擇,也是后來市場(包括全體投資者)認可。

  一方面,當時流通股的投資者根據該預測,決定大小非流通股讓步的程度,即大小非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對價的大小。另一方面,現在市場的價格。股價的變動,也是要考慮大小非對市場沖擊的情況下證券的價格。對大小非征稅,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沒有關系。

  陶雨生律師: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民的利益,實現利益公平。從法律角度看,法的價值包括自由、正義、秩序,這都法所追求的,但當不同法的價值之間出現沖突的時候,就要按照個案原則和比例原則進行權衡和選擇。稅法所追求的法的價值更多的是秩序,從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來看,較少追求自由與正義的價值。因此對“大小非”減持所得進行征稅,目的在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減少股市波動,緩和股價的漲跌,從而維護中小股民的利益。實現“秩序”意義上的公平。

  如果征收會有這些好處:“大小非”的解決是股市通向全流通必然要解決的問題,對“大小非”減持所得進行征稅有利于提高股市實現全流通過程中的平穩性;由于“大小非”持有的成本通常比較低,減持所得的獲利又非常高,因此,對“大小非”減持所得進行征稅本身就有抑制收入畸高的作用,從長遠來看,也能起到穩定社會的作用;對“大小非”減持所得進行征稅等夠降低“大小非”減持沖動,提高減持套利的難度或者獲利幅度,減少“大小非”集中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反之,如果不征,則會相應出現相反的結果。當然,這都是規范性分析,如果從實證的角度講,如何對“大小非”減持獲利征稅進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并確實發揮出上述作用還有相當的距離。

  二級市場炒股是否征稅

  《證券日報》:您認為征收和不征收兩種結果,對于資本市場而言,會有怎樣的影響?股民普遍不贊同征稅,并認為,如果盈利了征稅,那么虧損了是否要補貼?對這一說法,您如何看?

  郝紀勇律師:我個人認為,適當征稅對資本市場影響不大 。所得稅的精髓就是有所得就要繳稅的原則,否則如何實現用稅收手段調節貧富差距?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裕起來,但終極目的要實現相對共同富裕。

  楊兆全律師:是否征稅,是一個重大的政策考量,而不僅僅是對資本市場短期的調節。這要涉及到很廣泛的方面,估計短期內不會有調整。

  陶雨生律師:從理論上講,一個成熟并且規范的市場中,如果對獲利征稅,要對虧損進行補貼,不是不存在可能的。但是從目前國內的證券市場及立法現狀來看,不應當補貼。

  首先,如果出臺了“大小非”減持征稅相關法律規定之后,那么持有非流通股的股東在減持之前就已經對減持的成本及風險有了相應的預期,虧損的風險顯然不能再由法律或政策進行消化,而應當由市場進行調節。其次,既然對“大小非”減持征的稅屬于“利得”,比照相關法律規定,就不存在對“利虧”進行補貼的法理基礎,比如《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在“利得”的情況下征收,在“利虧”的情況下不征,但絕對沒有在“虧虧”的情況下補貼的規定,政策上也沒有相關支持。

  應加大偷漏稅懲處力度

  《證券日報》:“大小非”減持過程中,對這一領域的所得稅征管,一向存在較為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不僅僅是缺乏對自然人股東征稅方面的政策規定,而且機構投資者往往也通過虛列成本費用、分期攤銷股權增值額等手段進行偷漏稅行為。您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周愛文律師:“大小非”減持所得對于個人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對于個人應該按照減持所得減去合理費用后按20%比率進行納稅。對于機構、企業,都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規定進行納稅。如果違背那就是或是偷漏稅行為,都是要受到法律嚴懲的。

  郝紀勇律師:其實這種現象或多或少可能會有,但打擊機構投資者的偷漏稅法律依據還是比較充分的,且稅務機關也應加大力度這方面的懲處力度。

  楊兆全律師:解決大小非減持中的偷漏稅問題,一方面要由有關部門發出明確的警示,讓更多的單位主動納稅。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嚴格征管措施,做到應收盡收。對故意偷逃稅的單位,要堅決查處。

  陶雨生律師:如果機構投資者真的實施了法律意義上的虛列成本費用等違法行為的話,肯定構成逃稅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犯刑法。但是避稅和逃稅完全是兩個概念。如果機構投資者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符合會計準則及財務操作規程通過合理的手段減少稅務支出是不存在法律障礙。

  個人減持再投資不應免稅

  《證券日報》:新華都總裁陳發樹先生減持紫金礦業,套現累計近30億,其發言人李欣表示,這部分錢在年底之前用于再投資的話,就不用交稅。對于她這樣的說法,現有的稅法規定,對于減持后所得再用于投資的部分是否免征稅?這是一種避稅行為嗎?您又是怎樣看待陳發樹這樣的“小非”套現不交稅的行為呢?

  周愛文律師: 關于減持所得再投資的問題,個人認為,投資部分不應該免稅。全國性的法律還沒有這方面免稅的規定。但由于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企業所得稅除中央企業外,大部分企業也屬于地方稅,關于減持所得再投資是否免稅可能要根據地方的政策、法律規定進行。

  郝紀勇律師:沒看到這樣的法律規定。目前自然人”大小非”減持不繳稅不違法。

  但我建議:督促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出臺規章,規范自然人“大小非”減持納稅行為。

  楊兆全律師:現有稅法沒有規定由于在投資可以免稅,企業在產生所得后,就必須交稅。這個政策界限是很清楚的。

  陶雨生律師: 關于再投資免稅的問題: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法律僅僅是對某些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所得稅法》中第四條規定投資于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是我國法律絕對沒有對再投資免征稅的規定。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國家稅務總局曾經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了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這項政策明確了免稅股權投資收益的范圍,即企業從適用稅率不低于投資方企業和享受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的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不需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需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即便是企業股權投資收益的免稅也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任何股權投資收益都免稅。

  資本利得稅應考慮征稅環境

  《證券日報》:很多業內人認為,大小非所收的稅種該屬于資本利得稅的范疇,而我國目前似乎并沒有此種稅種,關于建立資本利得稅,你有和看法?

  楊兆全律師:對企業的資本利得稅,要嚴格執行現有的政策。對個人的資本利得,要開始考慮是否具備征稅的客觀環境,把這個問題提上議事日程。

  陶雨生律師:關于征收資本利得稅,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征收資本利得稅是必然的趨勢。

  但是目前國內在立法層面上還不具備條件。如果要征收資本利得稅,在法律上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對已經制定的稅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集中的清理,對于適用中存在矛盾、歧義的規定進行進一步解釋或修訂,使得法律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一致,并最終使得制定出來的利得稅法與既有的法律及政策相匹配。另外,在稅率的確定上,采用何種稅率應當注意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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