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出臺QFII外匯管理新規定
據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 姜銳 姚均芳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詳細解答了兩項新規定的具體變化和人們普遍關心的諸如QFII投資額度的審批原則、對已經獲得額度的機構如何適用、后續監管等問題。
QFII新規定調高投資上限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經批準匯入外匯資金,并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專用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本金、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準后可購匯匯出的一種資本市場開放模式。2002年11月,QFII制度在我國開始實施,2003年6月首家QFII進入我國。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較2002年QFII制度伊始的規定,新頒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單家QFII機構的額度上限由8億美元提高到10億美元;允許QFII機構開立不同性質和類型的資金賬戶;將養老基金、捐贈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進行中長期投資的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明確開放式中國基金管理原則,并在賬戶開立、鎖定期管理、資金匯兌、申購贖回等環節給予了便利。
配合《規定》的出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也做出相應調整,主要是簡化了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縮短了流程;明確了對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余額管理原則;同時,規定取得投資額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投資于監管部門許可的各類境外證券投資產品;此外,為防止證券經營機構占有投資額度而不使用,《通知》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調減兩年內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資額度。
新規意在鼓勵中長期投資
在談到如何把握QFII投資額度的審批原則時,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QFII制度主要是鼓勵境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因此,在額度審批上,我們優先考慮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和貨幣管理當局等類型機構投資者的申請。
該負責人介紹說,QFII試點初期,由于準入門檻相對較高,申請成為QFII的機構一般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為保證QFII資金的穩定性,我們對這些機構投資額度給予了適當傾斜。之后,QFII額度審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據QFII機構的資產規模、資產配置狀況、投資管理能力、既往投資表現等審批QFII投資額度。
據了解,《規定》和《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后續監管。主要表現在,完善了相關報表制度,充實了報表信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及其托管人的報備職責;規定了合格投資者及其托管人應履行的國際收支申報義務;明確了相關處罰原則和依據;增加了所在地外匯分局日常監管職責等。
(據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 記者 姜銳 姚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