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修訂的《實施細則》發布,或為創業板限售股上市流通辦法試水
信息時報訊 (記者 李鶴鳴) 昨天下午,深交所發布了新修訂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2006年發布的原《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廢止。比較新舊兩部規則的條文,記者發現,新規定對中小板限售股份的出售限制被大大放寬,原有的部分禁售“時間窗口”被打開,而對現售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有所加強。
大非禁售窗口被打開
根據深交所昨天發出的通知,此次修訂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規全文共19條,2100多字。與2006年5月19日發布的原規則相比,條款減少了5條,篇幅也略有縮減。記者仔細比較新舊兩部規則的條款內容后發現,新規最大的變化就是對中小板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出售條件大大放寬。原規定第14條、第16條中有關限售股份禁售或限售的條款,在新規中被全部刪除。
原規定第14條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發布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公告前5日內”,不得出售限售股份。
原規定第16條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出售后導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時;出售后導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時;出售后導致其與第二大股東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額少于5%時”,應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和深交所報告,并對進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計劃做出說明并予以公告。
或為創業板限售股試水
在新規定中,記者注意到,以上這些限制性條款均已被刪除,而新增的第14條規定中稱: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限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后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有市場分析人士指出,新規的這一變化事實上是對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小非,尤其是“大非”的一次大幅松綁。取消了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前的禁售限制,令中小板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票的時間窗口大大放寬。該人士認為,深交所此時修訂中小板的限售規則,可能是為不久之后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及其限售股上市流通辦法試水。
大小非信披有所加強
記者還發現,新規在放寬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小非流通限制的同時,在大小非的信息披露上有所加強。
新規第3條中強調,“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關股東和上市公司不得通過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新增第15條則稱:在限售股份出售情況尚未依法披露前,有關信息已在公共媒體上傳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相關股東進行查詢,相關股東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此外,針對大小非違規減持的行為,新舊規則的懲處力度基本相似,均稱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