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姜艷艷
因股民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創資本市場最大行政處罰記錄的北京首放原總經理汪建中案被重新拉入投資者視線。
昨天,代理股民王某訴汪建中因操縱市場行為而造成損失的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回復,此次訴訟能否立案將在一周左右見分曉。不過,由于這是新型犯罪,很有可能出現法院充分調研而延遲立案的情況。
而代理汪建中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子程律師則干脆做出兩點判斷:“從我個人觀點看,首先起訴的股民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次,汪建中也沒有向股民賠償的義務”。
被告律師:索賠需滿足四條件
被告代理律師高子程昨天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如要確定汪建中必須賠償,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有侵權行為;有過錯;造成相對人的損失;相對人與汪建中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在高子程看來,汪建中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他的行為也與股民沒有因果關系。
“股市上股民投資受損失的情況非常多,而在股民受損期間也有很多股評報告發出,這是一個個人選擇的過程,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怎么能夠證明因果關系?”高子程表示,這是一個常識問題不需要討論,而無法證明相關行為的因果關系自然無法起訴汪建中。
原告律師:造成損失就形成因果
而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則表示,證明股民損失與汪建中提供報告內容并不復雜:“只要是在北京首放發出報告之后很短時間內當事人買入,造成損失,就應該可以確定因果關系!
張遠忠還認為,這一點上也并不需要股民與北京首放達成什么合同關系,只要相信其報告,而北京首放具有影響力,造成損失就應該形成因果。對于股民因為相信汪建中所在北京首放的咨詢報告而買入的股票,恰恰是汪建中已經率先買入的股票,因此可以視為構成對投資者的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