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09年修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對2006年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增加“財務會計資料”一節,以便于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信息與上市后的持續監管要求相銜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此外還要求發行人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東人數以及是否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內容。現將該指引發布,即日起執行,2006年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09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2009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上市公告書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人及其意見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指引編制上市公告書。
第三條 本指引的規定是對上市公告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無論本指引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修改,但應作書面說明。發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規定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報經本所同意。
第四條 由于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五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六條 發行人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上市公告書應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數據應有充分、客觀的依據,并注明資料來源。
(二)引用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三)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上市公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上市公告書應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
(五)上市公告書封面應載明發行人的名稱、“上市公告書”的字樣、公告日期等,可載有發行人的英文名稱、徽章或其他標記、圖案等。
(六)上市公告書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的詞句。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其股票上市前,將上市公告書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并將上市公告書文本備置于發行人住所、本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住所及其營業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九條 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刊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十條 在上市公告書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有關信息,或利用相關信息謀取利益。
第十一條 發行人應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10日內,將上市公告書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發行人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本所。
第十二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書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顯要位置作如下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于XX網站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諾,包括但不限于發行前股份自愿鎖定承諾等。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一)編制上市公告書的法律依據;
(二)股票發行核準部門、批文及其主要內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股票上市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點;
(二)上市時間;
(三)股票簡稱;
(四)股票代碼;
(五)首次公開發行后總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