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媛
被認定為“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汪建中案結局最終會如何?CBN記者近日獲悉,汪建中及辯護律師正準備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007年到2008年6月前,正是A股牛市極盛轉衰期。汪建中在一年多時間內,進行買入后向公眾公開推薦該股票再賣出的交易55次,涉及股票、權證38只,交易金額達100多億元,所獲之利超1億元。
去年11月,證監會稽查系統將汪建中查獲,并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處罰規定,沒收其所得1.25億元并處以一倍罰款1.25億元。據證監會人士表示,罰沒款項已上交國庫。
由于偵查機關沒有在偵查羈押期限內偵結此案,汪建中案件目前還處于偵查階段,其辯護律師韓冰上周接受CBN采訪時表示:“汪建中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在2008年11月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我們現在了解的情況是因為偵查機關沒有在偵查羈押期限內偵結此案,汪建中已經被變更為監視居住,但具體的監視居住地點等信息,偵查機關一直拒絕向我們透露。”
《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二款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韓冰律師認為:“‘他人’不包括家人和律師,我們有權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當事人。”
韓冰律師是唯一在汪建中羈押期間會見過他的律師,當時汪建中向韓冰表示,準備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汪建中認為自己很冤枉,因為他覺得證監會沒有提前把什么是其他手段操縱市場的認定規定公之于眾。”韓冰說。
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為汪建中的行為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而韓冰律師表示,證監會用以認定汪建中行為屬于“其他手段”的依據是證監會在2007年9月制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該辦法將汪建中的行為與類似的“搶帽子交易行為”定性為操縱行為。
負責制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的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士此前表示,考慮到這是監管部門內部的工作參考,的確沒有公開,也希望完善后可以公開,并獲得公檢法機關的認可,以有助于證券執法。
除了汪建中是否該負行政責任,在是否該負刑事責任方面,汪建中的律師們目前沒有表現出一致意見。該案有兩位辯護律師,分別是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韓冰律師和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子程律師,他們稱都是通過媒體才知道對方也是汪建中辯護律師。高律師解釋其是由汪建中親自親筆委托;韓冰律師解釋其是由汪建中親屬委托,并已面見過汪建中獲其認可。雙方均稱未獲授權與對方合作、聯系。
汪建中到底有罪無罪,該案結局是否會出乎意料?韓冰律師表示,現在偵查階段還不能確定汪建中是否有罪,最終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要看事實和證據。
很難預測汪建中案何時進入開庭審理階段。“按照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是6個月,偵查機關在對汪建中采取監視居住的6個月時限內的任何一天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都是合法的。如果偵查機關在6個月的監視居住期限內還無法將本案偵查完成,偵查機關還有權對汪建中變更為取保候審措施,取保候審期限是12個月。按照最長期限推算,偵查階段結束也可能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時間,若再加上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期限、退回補充偵查等等,時間就會更長,所以開庭尚需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