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媛
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首放公司”)董事長汪建中以翻新手法操縱證券市場,被認為觸犯了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事實上,目前法律實務中還沒有被認定為“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先例,而此案將是第一例。
他的辯護律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子程計劃為其做無罪辯護,并初步提出四點辯護意見。高子程認為,罪刑法定、法無明文不為罪,在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被確定為中國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之后,在尚無證據顯示汪建中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的情況下,認定汪建中構成本罪,當屬無法可依。
北京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此表示,做無罪辯護當屬辯護策略,這樣即使最終法院判有罪也可以為當事人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
高子程主要提出了四點辯護意見以圖證汪建中無罪。律師辯其咨詢報告系投資技巧而無操縱市場之能力。“北京首放的相關咨詢報告是理論研究的觀點,只是眾多觀點中的一言,其形成及發布并不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動機和故意。首放證券網上發布的‘掘金報告’其實質內容就是對未來股市的分析預測,系股市投資技巧而不是操縱證券市場。”
炒股有十次虧損,可以證明汪建中是在練習投資技巧而不是操縱市場,律師還強調了汪建中行為的牛市背景。“汪建中拋售股票的行為是資金短缺及股票價格上漲的雙重結果和任何投資人的必然選擇,與掘金報告無因果關系。2007年是中國股市最紅火的一年。由于資金短缺,汪建中甚至虧損賣出,這樣的行為是不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的特征的。而且還有汪建中操作的很多股票與首放咨詢報告并不一致,更表明汪建中的操作只是一種投資技巧而非操縱行為。”
汪建中購入的股票股價下跌,這證明咨詢報告不具有提升股價之影響力,律師細究稱:“首放公司的咨詢報告發布后,汪建中的股票部分下跌了,汪建中也出售了下跌的股票,虧損2500余萬元,例如中海集運、馬鋼權證、中國聯通等五只股票。這些事實證明汪建中無意操縱市場,咨詢報告不具有證監會認定的提升股價之影響力。”
律師還稱首放公司咨詢報告系集體觀點,而非汪建中個人決策,構不成相關操縱行為:“首放公司咨詢報告的股票都是集體觀點和探討的,首放公司每天都有兩次討論會,最終股票是集體討論決策的,民主討論、民主決策,操縱行為不可能有上述特征。首放公司發布每一份咨詢報告均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及程序,非汪建中個人所能操縱。此事實證明,咨詢報告的出具不是與汪建中個人購買股票的行為相配合的企圖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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