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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擬赴滬聯合調研券商經紀人稅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3日 01:0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曹詠 上海報道

  本周末,由證監會陪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組成的聯合調研組,將針對國泰君安和光大證券兩家滬上券商證券經紀人納稅情況進行調研。

  據知情人士透露,本次調研屬于證券經紀人制度正式實施后的配套舉措。“調研組主要將聽取證券公司零售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的意見,集中討論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及如何納稅等業內關注熱點。”

  “監管部門希望在證券經紀人制度建立后,相關條款能更加明晰。”一券商區域負責人對此次調研評價稱。

  稅費知多少

  收入高,是證券經紀人這一群體給人們的普遍印象。

  馬東(化名),滬上一資深證券經紀人卻對此略有微詞。“行情好的時候確實不錯,但真正拿到手的不多。假如一個月賺到了2萬元,營業部代扣稅后發給你的可能1萬5都不到。”其中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馬東挨個給記者報數。

  “如果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則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需要簽署勞動合同,屬于正式的雇傭關系,公司支付的是雇傭報酬;但如果非正式員工,或者在相關合同中注明支付的是傭金,那么就需要按照勞務報酬繳納營業稅,外加相應的附加稅。”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冊會計師解釋。

  目前,上述兩類情況均在證券經紀人隊伍中存在。

  其一,是與證券公司簽訂固定勞動合同。證券經紀人在此類公司被稱為“客戶經理”,如國信證券正式采用員工制的典型代表。這類證券經紀人收入主要為工資和獎金(業務提成)。

  而更為常見的是證券經紀人和公司簽訂委托合同。此情況下,返傭為經紀人的主要收入來源,而這筆傭金是各營業部以勞務報酬形式支付。

  通行的納稅方式為,首先,營業部按返傭總額先扣除一部分風險抵押金(一般為返傭金額的10%),這部分資金作為證券公司對外的應付款(不計息)掛賬處理;扣除后剩余部分作為當期應付款進行代扣稅后發放。針對后者,營業部將參照當地稅務部門規定,先扣除全額營業稅及城建、教育等附加稅,然后按勞務報酬稅率扣除。

  “稅法規定的經紀傭金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是繳納的營業稅額的7%(或為5%或為3%不等),教育費附加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為1%。”上述注冊會計師介紹。其中,附加稅需要參照所在地稅務部門的具體規定,各地區并不一致,但一般對營業稅及其附加概以5.55%計算。

  “這種情況下,證券經紀人相當于個體工商戶。”該注冊會計師表示。

  而兩種情況下的證券經紀人納稅情況,區別主要在應納稅所得額該如何計算。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這兩種情況做出了清晰界定:

  第一種情況下,員工制的客戶經理收入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而對委托合同下的證券經紀人,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具體而言,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過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

  “以勞務報酬來計算的納稅方式,一般要比普通的工資、薪金納稅高5%左右。”前述注冊會計師表示:“之所以存在這么多稅項,跟這個行業的實際收入情況比較多有關。”

  4月13日正式實施的《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表示,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規定》亦明確,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的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不是勞務合同,雙方不是雇傭關系,而是委托代理關系,法律關系十分清楚。”上述注冊會計師分析稱,《規定》實施后,證券經紀人應按照勞務報酬繳納稅費。

  聚焦展業成本

  即使按照勞務報酬納稅,證券經紀人的收入似乎依舊可觀。

  假設某證券經紀人某月獲得傭金1萬元收入。具體計算如下:1萬元減10%風險抵押金得9000元的納稅基數,扣除營業稅及附加約5.55%,扣除后約為8500元,再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后得6800元。即使在上海,如此收入也算得上白領階層。

  “經紀人這塊,表面收入很高,但展業成本也很高,包括客戶公關、維護等,所以也有做不好要自己貼錢的現象”。有著十年證券經紀經驗,現為中國證券經紀人協作網站站長的顧照華表示。

  經多位證券經紀人估算,一般展業成本會占到傭金的40%-60%左右。選取這一區間中值50%,前例中證券經紀人的實際月收入,將只剩下3400元。

  證券經紀人繳稅時,展業成本是否可以稅前抵扣?這也就成為本周末即將開展的三部委調研重點。

  上述觀點的提出,參考了國家稅務總局在保險營銷員納稅上的相關意見。200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發表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文),對營銷員的稅收負擔進行合理調整。

  如果按保險公司代理人的40%稅前展業成本抵扣,前例中證券經紀人月收入將略有上升,為3778元。

  “和保險營銷員相比,證券經紀人展業的難度還要更大一點。” 顧照華認為。

  此外,在即將開展的三部委調研中,是否存在偷漏稅情況也將是監管部門的關注點。

  “常見的是發票逃稅,但這一現象現在不多見了。”馬東對此深有體會:“如果你有能耐,手上客戶資源夠優秀,營業部肯定愿意幫你用發票來沖稅。但對待一般的經紀人,這里面風險還是太大。營業部不可能采取這種方法來吸引經紀人。”

  而另一項“曲線”逃稅方法——直接提供現金回扣也在近期有所改變。“2003年至2005年間,返還現金的現象還十分普遍;但此后提高返傭比例逐漸取代了直接返錢,現在甚至還有超過營業部向經紀人返還傭金的上限(50%)的現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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