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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頻道3月18日消息:擅將客戶資金用于投資,虧空后以代客理財之名“吸金”2.37億元填補漏洞。上海市二中院日前對原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四川中路營業部總經理徐勇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兩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1997年到2005年,徐勇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投資上海志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麗水保齡球館,但兩次投資均告失敗。為填補虧空,徐勇以營業部可以開展自營業務、承諾保本高息的名義吸收客戶資金開展所謂的“委托理財業務”,吸收資金共計2.37億余元。此外,徐勇還利用職務便利,將1300余萬元單位資金用于個人投資、歸還個人借款。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徐勇作為營業部主要負責人,以營業部名義與客戶簽訂委托理財、國債回購等協議,并承諾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這種行為屬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且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吸存對象是不特定人員,因此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而且應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徐勇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無法退回,其行為又構成挪用資金罪,對徐勇應兩罪并罰予以懲處。鑒于徐勇能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并積極退出部分贓款,所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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