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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財政部17日公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辦法》稱,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超過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辦法》指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其中,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轉讓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信息披露事項。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辦法》同時指出,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轉讓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后,轉讓方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手續。
《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