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監會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2008年度檢查
證券時報記者 肖 漁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今日就證券投資咨詢機構2008年度檢查事宜發出公告。據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就同一問題向不同客戶提供不一致的投資分析或建議等行為,將會被勒令限期整改。正在立案稽查的專營類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參加此次年檢。
據證監會介紹,本次檢查時間為去年1月1日———12月31日,年檢對象是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專營類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包括通過2007年度年檢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暫停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立案稽查已結案、未被取消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按規定,參加年檢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于4月 30 日前將書面年檢申報材料報送注冊地證監局,將申報材料電子版錄入機構監管綜合信息系統。未按規定及時報送年檢材料的機構,不得繼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檢查期間存在12種情形之一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將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限為1個月。包括:內部控制薄弱、人員和分支機構管理混亂;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及營銷活動,或者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或者斷章取義地引用、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就同一問題向不同客戶提供的投資分析或者建議不一致等。
而在檢查期間存在更為嚴重的16種情形之一的機構則不予通過年檢。包括:參與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證券活動;出租、出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和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因違法違規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情節嚴重;出資不實,經查屬實;內部管理混亂,聘請無執業資格人員或其他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情節嚴重;資不抵債,無法持續經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