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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規定,我國嚴懲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這種“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