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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時代扣代繳。
通知同時明確,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了解QFII在我國從事投資的情況,及時提供稅收服務,建立稅收管理檔案,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權威數據顯示,我國累計批準QFII家數已達76家。截至1月底,滬深兩市共有QFII賬戶128戶,深滬各占一半。 (鄭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