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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濤
本報記者近日從一位接近管理層人士處了解,原定由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部(非公部)負責的創業板企業發行審核工作可能有變,即有關部門正在醞釀成立新的“發行二部”,專司創業板發審。而非公部則可能退出這一職能,主要負責繼創業板之后推出的場外市場監管。
同時,可以確定的一點是,創業板發審工作肯定不是現在的發行部負責,因為在中編辦對非公部的批復文件中明確對發行部的職能進行了調整。
此外,創業板發審委的相關規則已經基本確定,發審委人數設置將是35人,較主板發審委的25人有所增加,其中,將適當增加行業專家的比例。
“發行二部”擬專司創業板發審
實際上,早在2005年非公部成立之時就是沖著創業板而來,當時的部門名稱就擬叫“發行二部”,以區別于負責主板和中小板公司的發審。
“考慮到這類公司(創業板的目標公司)特點,(這個部門)最主要的不僅僅是監管其發行,還包括監管公司持續的經營,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職能沒有發行那么單一,所以不能叫‘發行二部’,最終確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一位接近當時參與該部門設置人士對本報記者說。
非公部的機構設置也是按照將來審核創業板公司發行而預設,即內設4個處,分別是綜合處、審核一處、審核二處、監管處。其中審核一處與發行部相對應,即審核股票除會計以外的部分,審核二處則主要涉及會計方面的審核問題。
不過,由于中編辦直到2008年2月份才正式批復該部門成立,之前該部門一直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公室”名義辦公。同時,在該部門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創業板始終無下文,故其主要工作是打擊非法證券發行。
按照新批復的職能,非公部共有三塊工作,一是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發行審核,包括制訂規則;二是對這類公司的日常監管;三是打擊非法證券。
對于上述發審職能調整,前述接近管理層人士說,“這樣做可能考慮到,非公部如果同時負責創業板和場外市場兩個市場的發審工作,可能會有職能上的沖突。”
目前,場外市場會依托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該系統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監管,即便以后收歸證監會監管,協會也仍會協助做相當部分的自律工作;另外,根據創業板的IPO辦法,相關職能部門僅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關鍵步驟是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創業板單設發審委
創業板IPO辦法明確規定,創業板將單設發行審核委員會。
“這有兩個方面的考慮因素,一是現有的主板發審委員忙不過來,二是主板和創業板在財務指標和穩定性方面,以及新經濟、新商業模式認定等方面還是有差距,(創業板企業)普遍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需要行業專家提供專業的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此前在一次媒體通氣會上說。
本報記者獲得的信息顯示,監管部門已經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進行了修訂,其中對創業板發審委有了明確安排,人數設置將是35人,較主板發審委的25人適當增加。也就是說,如果審核一單發行申請需要7個委員,則1天可同時審核5單,足以保證審核效率。
此外,創業板發審委中加大了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以使其在認定新經濟、新商業模式方面發揮作用。并且,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將不互相兼任。
不僅如此,創業板的保薦制也將與主板有所區別,更進一步突出保薦人的作用,加大市場約束。
“創業板的企業既然是成長型的中小企業,保薦機構在做材料的時候是和主板不同的,增加了一個對成長性的盡職調查的表述,比如新的經濟模式、新的商業模式如何表述其特點、風險等等。”前述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對于創業板企業的保薦期限,在主板兩年的基礎上有適當延長,要求保薦人在發行人上市后三個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是“維護市場穩定的監管需要”。
另外,與主板不同的是,創業板的保薦制度放寬了對保薦代表人簽字的限制,主板的規定是兩人共簽一單且每人同時只能簽一單,而創業板雖然也是兩人共簽一單,但每人同時可根據自己的情況簽多單。
當然,這些內容并未體現在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中,本報記者獲得的信息表明,交易所層面對創業板保薦人將出臺詳細的管理規則。而在該規則發布后,管理層將對保薦人進行統一培訓,以熟悉和掌握不同于主板的各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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