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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大非”們的買賣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近日發布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具體執行通知。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收購管理辦法”中“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的范圍,指出“通過上交所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屬于該范疇。”
通知再次強調了“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權益變動達到某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上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大股東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也要公告,并在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通知還規定,大股東的買賣股份的比例雖未達到5%的法定比例,但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也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披露。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于2006年正式頒布。去年為了鼓勵大股東增持和回購自家股份,證監會適當簡化了收購審批程序。
可查資料顯示,由于近期頻頻出現個別投資者超比例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沒有及時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相關義務,深交所也在去年年底頒布了類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