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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每增加或減少5%股份也應及時披露
證券時報記者 黃婷
本報訊 為進一步規范投資者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特別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東的交易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關于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上交所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的義務,同時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買賣股份的行為也應當遵守上述規定。
上交所表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份。
上交所指出,若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不是整數手的,投資者在持股比例的計算中,可以持股達到該比例后最后一手成交作為達到法定比例并觸發報告和公告義務的時點。因此,投資者持股變動比例接近法定比例時,應當對買賣股票的申報作出適當的控制,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時應當暫停申報并撤銷未成交的申報,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出現公告時持股大幅超過法定比例的不合規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