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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12月30日專電(記者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30日就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發出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年報中披露相關分紅信息,并于5月30日前明確現金分紅政策。
上證所在通知中說,凡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應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在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書中未披露經審計的2008年年度財務會計資料的,也應當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預計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應當在2009年4月15日之前向上證所提交書面報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證所將自2009年5月1日起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對公司或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通知中稱,上市公司應按照證監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的規定,在年度報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對公司章程的修訂,明確現金分紅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決議公告中說明原因,并說明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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