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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資格管理,加強后續培訓,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對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資格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四條 本所相關部門依據《上市規則》及本辦法負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的資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 格
第五條 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應具備《上市規則》所要求的任職條件。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通過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七條 擬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相關人員應由上市公司(含擬上市公司)董事會進行推薦。
第八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本所董事會秘書資格的,其資格證書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本所建立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信息庫,記錄通過考試的參考人員情況及其接受后續培訓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條 本所相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在每一次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之前,本所將提前在本所網站公告報名時間、報名方式、考試范圍等相關事項,并接受考試報名。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基本范圍包括:
(一)《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規;
(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本所發布的相關業務規則和其他相關規定;
(四)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業務規則和其他規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務規則。
第十三條 本所根據前條所述考試范圍編制法規匯編,并在本所網站上市公司業務專區、中小企業板業務專區等有關業務專區上網發布。
第十四條 本所根據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的原則對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進行命題,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等類型。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采取閉卷方式,參考人員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在考試前出示,以便于監考人員核對。
第十六條 參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嚴禁偷看、翻書、代考等舞弊行為。
凡有偷看、翻書等舞弊行為或者擾亂考場秩序者,一經發現,取消當次考試成績,三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凡有代考行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當次考試成績,終身不得參加資格考試。本所視情況向社會公布上述人員的代考行為,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本所將于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閱卷完成后,及時通過本所網站有關業務專區公布考試合格人員名單。
第四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舉辦各種類型的董事會秘書培訓。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每兩年應至少參加一次由本所舉辦的董事會秘書培訓班。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以及被我所通報批評的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須參加本所擬舉辦的最近一期董事會秘書培訓。
第二十條 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會秘書資格:
(一)不符合《上市規則》所要求的任職條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三)連續兩年未參加本所董事秘書培訓的;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所在深交所網站及時公布被取消董事會秘書資格的人員名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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