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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日電(記者 賈靖峰)記者三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內地首例針對上市公司董事責任進行實體裁判的行政訴訟案已宣判。原深圳市深信泰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力業因不服證監會對其三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最終敗訴。
此前,中國證監會因深信泰豐在二OO三年、二OO四年的中報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認定公司原董事丁力業為“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丁力業以自己“不是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公司披露事項完全不知情為由,訴請撤銷行政處罰。
法院判決指出,上市公司董事應勤勉盡責,督促公司履行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義務,未勤勉盡責的董事屬于“其他責任人員”,認為證監會認定事實清楚、處罰適當,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國證監會三日下午舉行上市公司董事責任座談會,與會學者認為,上市公司董事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納人之財,就必須勤勉盡責,不能因為不知情而免責。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湯欣表示,此前對于董事責任的司法案例僅有國外案例,尚沒有中國的判例,丁力業一案首開先河。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則認為,該案是全國首例法院通過判決形式明確董事“勤勉義務”的案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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