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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敖曉波)證監會昨晚發布《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該補充規定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從定價機制和批準程序兩方面作出了具體要求。
按照補充規定,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其發行股份的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不再使用現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規定。
此外,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補充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后,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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