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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 證券 > 證監會規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 正文
新浪財經訊 11月11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股份發行定價方式改為協商定價。
根據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后,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今年10月13日,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證監會曾就上述補充規定征求意見,一個月后正式發布。據之前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該規定是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第42條作出的補充規定,旨在保護債權人和公眾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于2008年4月18日正式發布,第一次以行政規章的形式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進行系統規定。(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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