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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記者 苗夏麗
2001年3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紅派息,且董事會對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釋的,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對此重點關注并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2003年財政部出臺規定,要求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中,現金分紅在提請股東大會通過之前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
2004年初,“國九條”明確提出,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同年12月,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包括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存在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同時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2006年5月出臺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須符合“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從此,擬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其分紅比例開始有了限制性的規定。
2008年10月,指數連續下跌,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資門檻,將“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同日正式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取消回購現金分紅強制性限制,刪掉了原征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規定中“不得公布或實施現金分紅方案”部分,僅要求上市公司“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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