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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曾子建
昨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距前次申請間隔時間由1年縮短至6個月。
分析人士認為,此次新規定的發布,有助于推進融資融券業務的順利進行。
《規定》第八條指出,證券公司如果要增加業務種類,需要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且持續經營已滿1年;如果要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需距前次申請獲準后超過6個月。而此前,證券公司如果要申請新業務種類,需要距前次申請間隔1年。
《規定》第十二條也明確指出,證券公司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前,不得經營申請增加的業務,也不得進行與申請增加的業務有關的宣傳推介、聯系客戶等營銷活動。證券公司獲準增加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業務的,應當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動。
此次新規定的發布,是證監會自今年10月5日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以來,首次對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訂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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