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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31日下午表示,通過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完善后的《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正式發布,根據該《規定》,證券公司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距前次申請間隔時間由1年縮短至6個月。
該負責人表示,來自地方證監局和證券公司的修改建議,主要圍繞在三個方面,一是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數量限制和時間間隔限制的意見;二是增加或減少業務種類圍繞申請材料提出的意見;三是對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審慎性的要求提出了一些意見。
正式發布的《規定》將原草案中規定的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距前次申請已滿1年,修改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距前次申請6個月;對針對對法律意見書提出建議把法律意見書的材料刪除、建議增加減少業務種類的申請材料,例如提供平穩處理客戶相關事項的書面承諾,監管部門經研究后給予了采納;此外,在增加業務種類的審慎性要求方面,《規定》明確需將前次申請業務開展情況以及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狀況作為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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