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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26日專電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追加承諾行為,深交所23日向深市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股東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追加承諾業務管理指引》,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根據市場情況對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諾,股東追加承諾應當滿足三個前提條件:股東不得利用追加承諾操縱股價;股東、董事會及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諾的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牟取私利;股東追加的承諾不得影響該股東已做出承諾的履行。
上市公司股東做出的追加承諾,應當符合五個原則:一、追加承諾條款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內容應當表述清晰,易于理解,不產生歧義;二、對于追加承諾涉及最低減持價格的,追加承諾股東應當合理確定最低減持價格;最低減持價格與當前市場價格差別較大的,追加承諾股東應當做出特別說明;三、股東在做出承諾的同時,應當明確相關的違約責任;四、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股東追加承諾的履行有監督和督促義務;五、股東追加承諾應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會辦理相關手續并對外正式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做出追加承諾后,其已解除限售的股份應當重新申請變更為“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暫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須等原承諾持有期限與追加承諾持有期限累計并到期后,方可申請解除限售。
上市公司股東做出有關最低減持價格追加承諾的,在提交解除限售申請前五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至少有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承諾的最低減持價格時,深交所才受理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的解除該股東所持股份限售的申請。
上市公司股東做出的追加承諾經公司董事會對外公告后,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相關承諾及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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