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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馮一萌)作為應對大小非減持的“減震器”,可交換債的發行成為監管層未來維穩的手段之一。昨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質押進行融資。
改變限售期時限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正式發布的《規定》對此前的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多處修改。規定將用于交換的股票脫離限售期的時限由“約定的換股期間”提前到“提出發行申請時”。將換股價格下限由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均價的90%,提高為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的高者。
此外,《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于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3億元。發債主體限于有一定規模和資質的公司,以防范部分不規范的小型公司發債的風險。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
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于交換的股票資質提出了要求。規定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同時,發行債券的金額,不得超過相應股票前20個交易日均價市值的70%。
“修改后的規定強化了對換股風險的防范,明確了用于交換的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范債券的違約風險。”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可交換債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渠道,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另一方面也為投資者判斷股票價值提供了更多信息。
該人士同時透露,在征求意見期間,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東與證監會就可交換債問題進行溝通,大都是在主板上市的大型公司,預計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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