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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再出治市組合拳,可交換債及保薦新規正式發布,兩利好齊至
新浪財經訊 中國證監會19日正式發布實施《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修改后的《規定》強化了對換股風險的防范,增強了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保護,進一步強化了制度的規范性。而正式發布的《辦法》。從加強保薦機構內控、加強對保薦人管理、強化監管措施等角度,進一步細化了保薦業務的實施和監管措施,強調保薦機構應加強對保薦過程的控制管理。
不少專家認為,試行規定增加了不少防范風險的細則,對大股東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明顯加強。在發債人規模控制、發債股票條件、發債價格和抵押物范圍四方面進行了改進。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新版保薦辦法強化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管理。保薦機構方面,除了提高注冊門檻之外,辦法還對內控提出要求,比如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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