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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撤訴 原告向原告代理人致歉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我國首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廣州某股民訴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日前戲劇收場。由于在沒通知代理人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原告向原告代理人遞交了《致歉函》,并支付律師費3000元。
離奇的撤訴
陳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現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11.34%)。在任職天山股份期間的2004年6月21日-29日間,利用內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資金賬戶、下掛證券賬戶,合計買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4月28日對他作出罰款20萬元,并禁入證券市場5年的行政處罰決定。
廣州某股民因在陳建良內幕交易期間買賣股票,認為因此導致他投資損失9383.68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為此,他委托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為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起訴陳建良。該案于7月初為南京中院正式立案受理。
9月4日上午9:00,案件準時在南京中院第十五法庭開庭,只有宋一欣作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陳建良及被告代理人均未出庭。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審判長向原告代理人當庭出示了前一天(9月3日)下午4:30,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助手交來的由原告于8月15日簽字的《撤訴申請》,內容是“本人陳寧豐現自愿撤回對陳建良的起訴,請予同意。”
“撤訴申請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這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上合法性存疑”,原告代理人宋一欣表示,這個撤訴申請很突然,是原告背著原告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被告簽署并交予被告代理人,令人不可思議。他當庭向法院提交了《關于認定撤訴申請無效并予以駁回的請求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合議庭經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盡快向原告求證該撤訴申請是否是原告陳寧豐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及時回復法院。
原告致歉
9月16日,被告代理人到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與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協商該案的解決辦法,9月19日,雙方又進行一次電話協商。由于沒有達成一致,談判破裂。
到了9月22日,原告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確認《撤訴申請》的《公證書》,9月25日,南京中院下達(2008)寧民二初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原告撤訴。
數天后,原告遞交了致宋一欣的《致歉函》,并支付律師費3000元,他在《致歉函》中表示,8月15日晚,被告代理律師聯系他,希望他能撤訴,不希望這個很小的案件讓大家都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我不想過多麻煩,所以我就同意了撤訴。”
在收到《致歉函》和律師費后,宋一欣向原告承諾“就你與我所之間基于《聘請律師合同》項下可能引起的委托合同糾紛終結,并承諾今后不會向你提起該委托合同項下的訴訟”。
證券維權路漫漫
作為2005年《證券法》修訂后,最高人民法院允許因內幕交易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起訴訟的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就這樣戲劇收場了,但資本市場打擊內幕交易,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的道路還很長。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侵權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三大類,都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幾年來,證券侵權欺詐民事賠償訴訟只局限于虛假陳述類案件,沒有涉及內幕交易類案件與操縱市場類案件,故該案是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第一起案件。
據不完全統計,從1993年以來,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內幕交易案有13起。目前,來自北京、上海、廣東、安徽、江蘇五家律師事務所七名律師,倡議并聯合組成“陳建良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維權律師團”,向證券市場中曾經購買過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內幕交易損害的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該案的訴訟時效截止期為2009年5月15日,2004年6月21日-29日間曾經持有過天山股份股票(000877)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起訴。
業內專家表示,不管結果如何,該案的立案審理,對推進中國資本市場中投資者參與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具有標本性意義,對打擊資本市場中屢禁不止的內幕交易行為、減少因內幕交易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的損失,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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