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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業務、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或者出現其他法定情形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情形,依法對其采取限制業務活動、暫停部分業務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措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證監會1999年3月16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證監機構字[1999]14號)同時廢止。
附件:證券公司業務種類對照表
證券公司業務種類對照表
序號 |
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種類 |
《證券法》規定的業務種類 |
備注 |
1 |
證券的代理買賣;證券(含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代理買賣;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鑒證 |
證券經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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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券投資咨詢(含財務顧問) |
證券投資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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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 |||
3 |
證券的承銷 |
證券承銷/證券承銷與保薦 |
已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為證券承銷與保薦,否則為證券承銷。 |
4 |
證券(含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承銷 | ||
5 |
證券的承銷(含主承銷) | ||
6 |
證券(含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承銷(含主承銷) | ||
7 |
證券(含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承銷(含主承銷)和上市推薦 | ||
8 |
證券的自營買賣 |
證券自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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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受托投資管理 |
證券資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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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客戶資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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