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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今日表示,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可交換債券的行為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證券法》等,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東可交換債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發債主體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債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日均價的70%。
新浪調查:你如何看待用可交換債控制大小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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