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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開審首起證券內幕交易賠償
被告律師當庭竟亮出原告“撤訴申請”,不知情的原告律師提出反對,法官判反對有效案件繼續審理
陳春林
由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代理的、廣東股民陳寧豐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昨天上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系國內首例,被稱為“中國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
事實 被告違規曾受證監會處罰
本案被告陳建良是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山股份,證券代碼:000877)原副總經理,現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因內幕交易,2007年4月28日,證監會對陳建良進行過行政處罰。
記者從證監會網站查到了對陳建良的處罰決定,2004年6月24日天山股份重組,大股東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簡稱中材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權轉讓給中材公司。
這對天山股份投資者來說是個大利好,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發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權轉讓事項。但在重組協議簽訂之前,陳建良已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利用其控制的兩個資金賬戶及其下掛的三個證券賬戶,從2004年6月21日起買賣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陳建良的行為違反了當時《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對陳建良罰款20萬元,并規定陳建良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起訴 是不是原告行為造成被告損失
本案原告是廣東投資者陳寧豐,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買賣天山股份股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而此時正值被告陳建良被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期間,因此陳寧豐認為是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天山股份股票非正常波動,使自己蒙受損失,要求被告陳建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昨天上午9點,陳寧豐訴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正式在南京中院開庭審理,原告陳寧豐、被告陳建良和其代理律師無錫法舟律師事務所范凱洲律師均未到場,因此法庭在被告與其律師缺席的情況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據原告律師宋一欣介紹,昨天的庭審主要經歷了原告律師舉證、法官提問和法庭辯論三個階段,陳建良內幕交易的違法性、主觀過錯都是很清楚的事,因此昨天法庭辯論的焦點在陳建良內幕交易與陳寧豐投資虧損有無因果關系這個問題上。
辯論 投資損失應該如何計算
據原告律師宋一欣介紹,昨天的庭審主要經歷了原告律師舉證、法官提問和法庭辯論三個階段,陳建良內幕交易的違法性、主觀過錯都是很清楚的事情,因此昨天法庭辯論的焦點在陳建良內幕交易與陳寧豐投資虧損有無因果關系這個問題上,他認為,從美歐等成熟市場來看,對于這類案件,一般都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對于原告的投資虧損,由被告來提供證據證明與自己的內幕交易行為無關,否則被告將全部承擔責任。
由于此案沒有先例可循,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投資損失該如何計算,也是頗受投資者關注的一個問題。宋一欣表示,他向法庭提出的計算依據采取的是“合理期間的價值計算”,去年證監會出臺辦法,規定內幕交易敏感期從內幕交易形成開始,至內幕交易公開并對市場無顯著影響結束,他把這一段時間定為計算虧損的“合理期間”,在本案中是2004年6月21日-29日,把原告陳寧豐在此期間的投資贏利和虧損相加,再加上股票交易印花稅、傭金及利息等損失,共計損失9383.68元。
意外 原告委托被告律師“撤訴”
出人意料的是,在昨天的庭審現場,被告律師竟出示了原告委托的撤訴申請書,撤訴書這樣寫道:“本人陳寧豐自愿撤回對陳建良的訴訟,請予同意。”并附有陳寧豐的簽字和聯系電話。對于這份撤訴申請書,宋一欣表示,自己感到震驚,于是他當場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撤訴申請無效,并予以駁回的請求”。他告訴記者,自己是原告的代理律師,并與原告簽訂了代理協議,即使原告撤回訴訟,也應該通過自己,而不是被告的代理律師,另外,原告找自己代理時,沒有支付律師費,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本案前期費用先由律師支付,官司打贏后,原告將拿出所獲得賠償的35%支付給律師,作為代理費用,因此自己也是此案的利益相關人,原告不能單方面撤訴。不過,法庭沒有對撤訴申請書予以采信,仍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被告代理律師、無錫法舟律師事務所范凱洲律師昨天表示,在原告已經撤訴的情況下,這個案子本身就不存在了,所以法庭繼續審理是不對的,更談不上法庭對被告進行缺席審判。他還表示,如果南京中院認為昨天是開庭審案,他將起訴南京中院。
[案件三問]案件為何在南京審理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內幕交易民事訴訟案件必須在被告所在地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審理。本案被告陳建良現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此,陳寧豐于今年2月委托宋一欣向南京中院訴訟。
被告是否“買通”原告
宋一欣告訴記者,“原告突然撤訴的原因只有一種可能,就是被告做了原告的工作。” 原告陳寧豐真的被被告“買通”了嗎?記者在電話中與這位遠在廣東的投資者進行了交流。陳寧豐對自己被被告“買通”的說法予以否認。宋一欣認為,原告單方面撤訴違反了代理協議,要賠償違約金。因此,除非被告私下賠了原告很多錢,否則原告撤訴得不償失。
案件審理意義何在
宋一欣表示,“這個案子有兩種可能的結果,一是法院裁定原告撤訴,二是法院駁回原告撤訴,案子擇日宣判。”宋一欣表示:如果是第一種結果,自己將起訴原告,并將聯合北京、廣州等地律師共同在全國征集因陳建良內幕交易而虧損的投資者,然后再起訴陳建良。宋一欣稱,他的目的是想看看投資者因內幕交易受損失能否通過民事賠償這條路。因此,法院對此案的審理,對于打擊資本市場中的內幕交易行為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此案將如何進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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