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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華觀發
為敦促上市公司分紅回報投資者,證監會力推新規。
8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根據《征求意見稿》內容,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必須符合“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紅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三成”。
為鼓勵和引導分紅,《征求意見稿》還允許上市公司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為降低分紅成本,允許上市公司中期進行現金分紅的,其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同時,為提高現金分紅透明度,新規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能現金分紅而未進行分紅的,要求其披露未分紅的具體原因,并說明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要求其提供歷史現金分紅數據對比,公布公司過往的股利分配情況和數據。
根據新規,公司應不斷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現金分紅政策,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長期制度安排、條件、比例、種類等內容。通過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紅行為規范化,引導公司建立持續、穩定的現金分紅政策,并嚴格執行。
當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證監會將完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納入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范疇,積極支持、推動、引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2001年3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紅派息,且董事會對于不分配的理由未做出合理解釋的,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對此重點關注,并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2006年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須符合“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從20%提高到30%”,上述負責人表示,就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石。伴隨上市公司成長、發展,逐步創造條件,促進股東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東受托責任的重要體現,也是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等權利,并明確賦予董事會、股東會分別行使制訂和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職權。現金分紅作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資者實現合理投資回報的有效渠道。
但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紅主動性不足,約束力不強,回報股東的意識薄弱。其中,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紅甚至不分紅,部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缺乏持續性、穩定性的長期制度安排,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缺乏透明度。
該負責人表示,經過監管部門和市場各方長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動,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逐步改善。
一是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逐年增加,比例穩中有升。2005-2007年,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分別達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分別為45%、48%、50%。
二是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規模逐年增加。根據對上市公司2007年年報情況的統計,有779家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紅股家數148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9.5%;派現總額2757億元,占2007年凈利潤9483億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總金額逐年創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別為729億元、1163億元、2757億元。
不過,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分紅比率顯然存在明顯差距。從分紅占上市公司凈利潤的比例看,英國、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約拿出40%至50%的利潤用于分紅。
上述負責人表示,證監會今后將進一步強化基礎建設,引導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符合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要求上市公司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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