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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5日電】(記者 李京華)代人炒股一年零三個月,300萬元資金增加到688萬元,卻未拿到當初約定的報酬。為此,“操盤手”呂某把出資人趙氏父子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趙氏父子支付呂某351萬元及相關利息。
據了解,2006年8月,呂某與趙某簽訂《資金借貸協議書》《授權委托書》和《借款合同書》,雙方約定:開設趙父名下的資金賬戶,趙氏父子一方存入200萬元,呂某一方存入100萬元作為保證金。由呂某用賬戶內的資金進行股票交易。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協議書到期后,呂某須支付222萬元,剩余的賬戶資金歸他本人。雙方均不能單方面終止協議。
協議書簽訂當天,趙父名下賬戶在長財證券北京一證券營業部設立,趙氏父子一方存入200萬元,呂某存入100萬元。2006年11月,趙某以借款的方式,付給呂某100萬元,約定一年后,呂某償還115萬元。經過一年近三個月的股票交易,2007年11月,賬戶里的資金已高達688萬元。按約定,呂某這位“操盤手”到期只需償還337萬元,其余資金就能歸自己所有。但呂某要求結賬付款時,賬戶交易密碼卻突然被更換。
為此,呂某將趙氏父子二人起訴到北京二中院。趙父辯稱,不認識呂某,也沒有委托他人代理,《資金借貸協議書》等是其子出面與呂某簽的,沒有自己的簽字認可,因此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其還表示,發現呂某在自己名下資金賬戶存入100萬元后,不但退還了這筆錢,還多給了呂某40萬元。
承辦法官到證券營業部調查后發現,趙父名下的資金賬戶屬于新開戶,按規定必須由其本人在場才能開戶。既然協議簽署當天,趙父本人親自到證券營業部,還如數存入了協議中規定的金額,說明他認可了其子的代理行為,《資金借貸協議書》等文件合法且有效。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呂某曾經雙方同意后分兩次從趙父名下賬戶中提走了共140萬元,但雙方當時并未簽訂解除或終止原協議的書面材料,截止到協議終止日,被告未履行雙方約定進行結算,應認定是違約。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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