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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侯捷寧
近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從保薦代表人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強化保薦機構內控、與保薦代表人溝通、對保薦機構和項目保薦情況進行抽查普查等四方面進一步完善保薦制度。隨著這些工作的逐一落實,將會促使IPO“第一把關人”更加盡責,從而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能夠提供“質保”的上市公司。
2004年2月1日,《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實施,標志著保薦人制度的正式創建。新修訂的《證券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保薦人制度,而且有多達11個條文涉及保薦人,不僅增大了保薦人行使職權的范圍,更加大了對其法律責任,在制度上作出較全面的規定。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更加具體地規范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工作,以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
“保薦制度基本理念是要求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從專業角度考察公司的財務、資產結構、治理架構、業務獨立性等方面把關,并做出是否符合現有法規規定的融資條件的專業判斷。”一位權威人士這樣定義保薦制的職能。這也是為什么保薦代表人被稱為證券市場“第一把關人”的緣由所在。
但是,隨著我國股票發行環境的深刻變化,保薦制也同樣需要不斷地完善。例如: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勤勉不足,沒有按照盡職調查準則的要求開展工作,此外,上市保薦人的擔保力不足,不足以抑制上市公司違規造成的金融風險以及針對保薦人的責任認定也不是十分清楚等等。
因此,適時對保薦制進行次“修繕”也成為了證監會的重要工作之一。
“今后將要求保薦代表人出具完善的盡職調查底稿。在保薦企業時不能只上報材料,保薦人還需說明去過企業多少次,見了企業什么人,查閱了什么賬目……”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近日明確表態,不僅要切實強化對保薦代表人的內部控制,而且無論是在初審還是上會審核的各個階段,都要求保薦代表人參與溝通,并接受問詢,同時,證監會將對保薦代表人的上述工作進行“全過程”檢查,切實發揮保薦機構的“把關”作用。
與此同時,據了解,證監會也正在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進行修訂。新修訂的《保薦辦法》將對保薦制度實施以來的突出問題加以解決,尤其是將體現監管思路。新辦法將對輔導和盡職調查的銜接、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權責劃分、保薦的內控制度、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日常管理,以及監管和處罰措施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另外,隨著市場快速發展,市場品種將逐步增多,監管部門將會在更多的證券發行類型上實施保薦制度,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業務范圍將逐步擴大。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將加大對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程序和工作效率的檢查力度和處罰力度。在賦予保薦代表人更大的業務范圍的同時,要強化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的責任意識。
可以預見,保薦制度的不斷“修繕”將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推動市場誠信建設。同時,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基本平衡,發行制度最終將從現行的核準制轉變為主要由市場主體選擇的注冊制。因此,保薦制度的不斷完善也將為我國證券發行制度最終向注冊制的過渡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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