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重整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除障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1日 13:58 證券日報
破產重整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除障 楊光華 眾多的ST公司通過資產重組獲得了新生,但也有一些ST公司由于債務負擔沉重,令潛在的重組方望而卻步。2007年6月新《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的實踐證明,破產重整制度已成為上市公司減輕債務負擔、掃除重組障礙的有力工具。 例如ST滄化,其主要業務為PVC的生產和銷售,在2007年PVC價格上漲、銷路看好的情況下,一直處于停產狀態,主要原因就在于其總負債高達54億元,廠房和生產設備均被查封,巨額負債又使得重組方無法進入,致使生產設備閑置,不但不能產生應有的效益,而且化工設備因長期停產而嚴重腐蝕,這種情況對企業、債權人和社會來說都是一種損失。通過破產重整,ST滄化削減了近40億元的債務,為重組方的進入創造了條件。金牛能源入主ST滄化后,投入資金進行設備維修改造, 目前23萬噸PVC生產線已恢復生產。 不少計劃借殼上市的企業對進行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存在一種誤解,認為一旦進入破產重整就可能導致破產清算,并因此對進行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敬而遠之,不敢涉足。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與破產清算相比,重整能使債權人獲得更高的清償比率,在公平照顧各方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充分協商溝通,多少債權人會支持上市公司的重整,一般不會導致破產清算的結局。對潛在的重組方來說,重整后的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優勢: 一、債務清理比較干凈,不會出現隱藏的“財務黑洞” 由于一些ST上市公司對于擔保債等問題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重組方進入以后才發現債務問題的嚴重,但往往為時已晚,陷入巨大的“財務黑洞”中無法脫身,從而蒙受嚴重損失。經過重整的上市公司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在重整期間各種債權已進行申報,即使個別債權在重整期間未申報,在重整計劃通過后、執行完畢前再來申報,也只按重整計劃確定的清償率進行清償,不必全額清償,從而消除了重組方可能承擔的債務風險。 二、不必承擔額外的重組成本 很多重組方急于借殼上市,在上市公司債務沉重、未進行重整的情況下進行借殼,有的公司因此多承擔7、8億元的債務,重組成本巨大。如果對此類上市公司先進行重整,在債務清理完畢后再進行資產重組,就不必承擔這種不必要的債務負擔,有效降低重組成本。 三、提高債務重組的效率 債務重組大致分為兩類:法庭外的債務重組和法庭內的債務重組。法庭外的債務重組需要與每個債權人進行談判,達成一致的債務和解協議,因此債務重組談判往往曠日持久,長時間難以達成協議,即使暫時達成協議,個別債權人也可能反悔,推翻已達成協議,從而導致整個債務重組協議無效。破產重整屬于法庭內的債務重組,在重整計劃表決通過后,即使個別債權人不同意,重整計劃依然生效,這就極大提高了債務重組的效率,在不長的時間內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為進一步的資產重組創造了條件。(作者為注冊金融風險管理師,曾參與ST滄化、ST華源的債務重組、S*ST蘭寶的資產重組等項目)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