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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竟成為國創收(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7日 09:34 經濟參考報
除了炒股外,谷兵還將錢投資到集資建房當中,以牟利。2005年3月,潼南縣招商局員工集資修建住宅,以個人自愿入股自負盈虧的方式進行房屋開發。因資金不足,招商局負責人邀請谷兵入股,谷兵表示同意,并把收到的50萬元清退款,以個人的名義入股,本金轉給招商局。 “創收”已成“非典型腐敗” “我拿這些錢去炒股、借貸、投資都是為了‘錢生錢’,是在給國家創收。”在法庭上,谷兵為自己如此辯解。他說,拿走公款并不是不想還、不還,而是隨時準備歸還。把錢投資股票,是想等到股價漲了,就可以給國家創造效益,自己一分一厘也沒有中飽私囊。法庭上,谷兵顯得理直氣壯,不是對檢察官提出反問,就是對檢察官的話來個即興評價,在法官幾次警告后,才有所收斂。 當檢察官問谷兵,為什么收錢后長達幾年都不入賬?谷兵在法庭上說:“那是因為當時我身兼數職,我是在百忙中抽出一點時間來做清退工作,情況非常特殊,相當特殊!” 檢察官為了證明谷兵是故意隱瞞不報,拿出了一份特別的證據——一張被撕爛的票據。這張票據是偵查人員在搜查谷兵的家時發現的,當時偵查員還沒看清楚,谷兵就突然搶過票據,幾下猛撕塞進嘴里。好幾個偵查員全力爭取,才從谷兵口中把這份證據取出來,通過重新拼接,又發現了當時谷兵還沒有暴露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指出,清退辦公室掌握的清退資金是政府部門統一收取、發放的資金,屬國家機關正在管理的資金,清償群眾資金是惟一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挪作他用的權力。谷兵的行為系為個人牟取私利,不屬單位行為。所謂用獲取的暴利補償集資群眾的利息損失,不是已經發生的事實,而是案發后谷兵的辯解或設想,法律認定的是已經發生或查明的事實,并以此作出評判,而不是依據設想的、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進行評判。 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最終對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決。 法律界人士指出,關于挪用公款“創收”的腐敗行為,已經成為腐敗案件中的一個“非典型現象”。把挪用巨額公款他用視作為公家創收,把個人決定巨額公款使用視作兒戲,暴露了基層單位財務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上的漏洞。如果按照賬實分離原則和財務審批制度,不給任何領導和人員一手遮天的機會,是不可能造成巨額公款被挪作“投資”之用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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