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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瓶董事要不要為公司造假擔責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3日 08:18 北京商報
認為自己不是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卻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董事丁先生將證監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6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丁先生是上市公司深圳市深信泰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四屆董事會董事,受股東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委派出任董事,但不實際參與深信泰豐的經營管理。 2007年8月30日,證監會認定,上市公司深信泰豐200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存貨人民幣2000萬元,虛增預付賬款人民幣651.29萬元,且未披露深圳泰豐電子有限公司違規占用深信泰豐資金2651.29萬元。因此,該公司被罰款30萬元,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分別被警告和罰款5萬元,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丁先生也受到了證監會的警告和罰款3萬元。 庭審交鋒 原告:處罰決定書證據不足 對于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原告認為,證監會在認定丁先生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主要證據不足。 丁先生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查閱深信泰豐相關董事會會議記錄可知,丁先生是股東委派掛名董事,并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 從2002年至2007年期間召開的董事會議,丁先生只參加過四次,而對于涉及的2003年定期報告及2003年和2004年未履行臨時公告事項,丁先生既沒有參加也沒有簽名,屬于完全的不知情。“這主要是因為實際控制人故意向原告隱瞞各項經營舉措,導致丁先生無條件也根本無法參與經營管理,也就無法履行董事的各項職責和義務。”丁先生的代理人說。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只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才負有信息披露完整、真實的直接責任。 同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指出,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丁先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不應當按照直接責任人員的規定予以處罰。 “證監會在對丁先生進行處罰時,都未能明確說明丁先生存在違法行為。”丁先生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 被告:董事未盡勤勉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丁先生的主張,證監會的代理人表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以及證監會關于監督報告有關信息披露規定,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對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如果董事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 丁先生作為深信泰豐的董事會成員,同時也兼任該公司的副總經理,當時其本人雖然沒有直接參加董事會,但其通過書面的方式授權了另一名董事代為行使職權。而這名董事在2003年中報和年報上都簽了字。正是由于董事表決和簽字行為使得深信泰豐2003年的報告得以生效和披露。在這個過程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丁先生已經盡到及時勤勉義務,因此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合議庭需要經過合議,因此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庭后采訪 據丁先生的代理人介紹,此次起訴并不是由于證監會處罰的數額過高,而是因為作為董事一旦受到這樣的處罰,將會造成董事的責任無限放大。據他講,現在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沒有從上市公司獲取報酬。“他們只是受股東的委托參與公司的必要會議,同時也不參加公司的經營,但是根據現在法律的要求,一旦成為股東,就要承擔大量的責任。而且一旦上市公司出現問題,不論是不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都要承擔責任,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這位代理人說。同時他還向記者強調,這樣的行政處罰對于董事來說是相當重的!因為根據《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董事如果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其在三年內不得從事證券經紀、投資咨詢等業務。商報記者 郭瑩/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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