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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建議建統一非上市公眾公司場外交易市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6日 11:32 城市快報
相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國非上市公司的交易機制、治理結構、監督機制等都有待完善。上證聯合研究計劃最新一期研究報告結合世界成熟市場經驗,就如何完善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法律制度提出建議。 報告指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顯著特征包括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交易規模、交易方便性等比上市公司差,治理結構不規范等。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制度設計必須平衡好公眾股東與公司及其管理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一是應當從制度上建立妥善的非公眾公司股份轉讓機制。二是應當建立適度的信息披露制度,可在適當的條件下,多采用協會組織等自律管理方式來監督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一些市場行為。通過適當的法律形式逐步推進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法律制度;建立合理、統一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立制度和監督管理機構,對各類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置統一的許可制度,包括審批或者備案等方式。 報告建議,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交易有三種類型:一是以合同法為規范的協議交易,這類交易的私密性強,對價選擇范圍較小,適宜于敵意收購、建立戰略伙伴等交易關系,但如果購買股份的股東意圖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市場,則協議交易不如撮合交易可選擇空間大、流動性大;二是場外有形交易市場的交易,如OTCBB市場(即場外柜臺交易系統)等,這類交易的好處是交易流動性大,適宜公眾股東退出市場;三是柜臺交易,如能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對非上市公眾公司制度而言起點較高,有利于保護公眾投資人的利益。可考慮將我國退市系統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二級市場。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交易市場與其他市場的轉板制度。 報告還強調,我國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制度,應當逐步建立成本與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倡非上市公眾公司建立完善而適當的公司治理結構,充分制衡董事會、股東、公司之間的關系,合理保護股東權益,并合理激勵董事等管理層盡職盡責履行好管理層職責;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我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體系,如進一步明確證監會在監管非上市公眾公司方面的具體權限,明確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自律監管范圍,并同時明確針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規則、自律規則和交易規則。本報綜合消息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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