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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制度陽光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 07:5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商文 為配合18日開始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昨日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制度將進一步“陽光化”。 《工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做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并公告后3個工作日內編制申請文件,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申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工作指引》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證監會上市部形成反饋意見后,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書面回復。 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不需要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準。需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 《工作指引》明確,并購重組委工作會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并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如并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準文件的,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申請材料,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再次進行表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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