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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范解禁股轉讓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07:38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一個月內出售解禁股超總股本1%,必須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轉讓 □控股股東在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所持解禁股 證券時報 記者 于揚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于昨日晚間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詳見A2版),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在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必須通過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導意見》所定義的存量股份,不僅包括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還包括新老劃斷后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IPO前已發行的股份。至于解禁限售股在大宗交易平臺的轉讓價格,則以前一天二級市場收盤價的漲跌停板價格為區間來確定。 《指導意見》特別強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而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后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指導意見》還規定, 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于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指導意見》,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而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則,監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行為,規范大宗交易系統的轉讓規定。 據悉,為已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提供高效、便捷的轉讓平臺,提高大宗交易系統的股份流動性,按照《指導意見》的精神,證券交易所即將出臺配套的制度安排,進一步細化大宗交易系統的轉讓規定。相關規定包括:擴大參與大宗交易系統的投資者范圍,使基金等成為大宗交易系統的投資者;允許通過證券公司來為存量股份的二次公開發售尋找買家等。此外,交易所還將出臺對解禁限售股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手續費收取等相關規定。而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轉讓也可選擇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以提高市場效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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