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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終審判決一權證炒家損失自擔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 09:51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李剛通訊員衛建萍 院方認為疏忽關鍵信息導致誤判市場走向 雖經權證發行方數次公告提示,從事權證買賣的陳先生還是“誤讀”了權證交易停止時間,以致造成上萬元的經濟損失。陳先生因此以信息披露不當、監管不力等為由將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4月2日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已對該起涉及權證信息披露的侵權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陳先生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案件回訪:誤讀“最后交易日” 2005年12月13日,廣東機場集團公告稱其無償派發的2.4萬份白云機場認沽權證(簡稱機場JTP1)將于同年12月23日起掛牌交易,標的證券為白云機場股票,存續期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公告同時發布了行權價、風險提示等內容。 2006年3月20日、12月13日、12月14日,廣東機場集團先后三次發布公告,提示該認沽權證的最后交易日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從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 投資者陳先生自2005年11月起開始從事權證交易,2006年4月涉足“機場JTP1”。2006年12月15日,陳先生先后四次買賣該權證,至當日收盤時手中持有43600份,參考成本0.32元/份,總值為13734元。本來準備在12月22日前伺機賣出的陳先生此時卻得知當天已是最后交易日。 陳先生于是與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白云機場股份公司以及上海證交所三方對簿公堂,要求他們賠償損失。經過審理,一審法院對其訴請沒有支持。陳先生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是否信息誤導 陳先生稱此前自己在進行權證交易時從未錯失過最后交易日,故認為此次“失手”錯不在己。他承認看到過相關公告,但只看標題沒看內容,而廣東機場管理集團在公告標題中對交易期間沒有反映,公告次數也不夠,故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定,對投資者構成重大誤導。并且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白云機場應當對公司股票衍生品種的權證交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交所對于廣東機場集團、白云機場的上述違規行為未盡有效的監管職責,且制定的權證交易規則存在較大不足,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機場集團則堅稱已依法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白云機場稱依法不負有信息披露義務,上交所也稱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市場風險損失自負 上海高院二審認為,權證最后交易日由權證交易規則直接規定,為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也就是說,只要權證存續期間確定,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確定,即使無專門公告,也不影響投資者對該信息的獲取。若發布公告,也僅屬提示性質,故可認定廣東機場集團信息披露不存在過錯。白云機場作為系爭權證的標的證券上市公司,并非權證信息披露義務主體。上交所制定權證交易規則的行為不存在過錯,在案證據表明其已盡監管職責。 法院同時認為,造成損失的真正原因應是市場風險以及陳先生對市場風險的把握能力。權證價值受到它所對應的A股價格、市場流動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如果最后行權期間A股價格朝有利于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方向變化,則權證投資價值仍可能上升。此案中,陳先生雖于最后交易日買入了權證,但根據該日權證價格、A股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在此后一周的行權期間,尚有可能出現A股價格下跌至遠低于行權價格的投資機會。換句話說,最后交易日買入的權證實際上仍可能具有較大投資價值,當然,這種可能在此案中沒有成為現實,但這是正常的市場風險。因此,市場風險和判斷有誤是造成陳先生損失的關鍵原因。其后果自然是投資者風險自負。據此,二審駁回了陳先生的上訴。 法官提醒:謹慎入市理性維權 具有一定交易經驗的陳先生并沒有仔細閱讀和了解相關公告,導致誤讀“交易終止日”這一重要信息,因而出現損失。法官因此提醒,權證交易風險極大,投資者應當本著理性、謹慎的態度參與交易。對于市場風險損失,按照證券交易風險自負的原則,損失后果應由投資者自己承擔。如果投資者不能理性面對市場風險而轉嫁投資損失,將會給證券市場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帶來負面影響,并繼而妨害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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