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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基金法確實該修改了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02:32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秦煒 張勝男 昨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原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了基金法必須修改的三大原因。 由于身份的轉變,記者的提問也緊緊圍繞金融立法方面的問題展開。對此,吳曉靈表示,關于經濟立法的問題,吳邦國委員長在工作報告中提到五個方面,即:國有資產法,社會保險法,食品安全法,循環經濟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這其中沒有提到金融方面的立法。“但是我從代表的議案當中看到人大代表的一號議案就是要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我想確實也該修改這個法律了! 吳曉靈說,當初立基金法的時候,就想立一部《投資基金法》,而不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但在立法過程當中,大家爭論比較激烈,最后為了盡快讓這部法律出臺,就取了最大公約數——既然在證券方面大家能夠形成共識,就在證券方面出臺一個法規;鸱◤2004年實施到現在已經四年了,實踐證明這部法的出臺,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但其某些條款已不適應現在實踐發展的需要!眳菚造`話鋒一轉,指出了必須修改基金法的三大原因:一是私募基金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而我國在這方面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盡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條款下生存的一種基金,但是這個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二是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F在很多金融機構都在做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做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保險公司的投資聯結產品,還有基金公司最近新批的專戶理財。上述五類機構做的這些業務究其本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都是投資基金。但是現在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其它均以各個監管部門的法規來規范,因此應該統一規范。三是從募集方式來講,現在規范了公募,但對私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私募雖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也應該有一個管理原則。 至于是修改完善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還是重新起草《投資基金法》,吳曉靈表示,還有待研究、討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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