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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推出后須強化券商監管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09:2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上證聯合研究計劃最新報告指出股指期貨推出后須強化券商監管 證券時報記者 黃 婷 本報訊 股指期貨推出后,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重要參與主體和股指期貨風險主要載體,其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將會發生很大變化。上證聯合研究計劃最新課題報告《股指期貨帶給證券公司的風險及外部監管》指出,作為股指期貨交易的參與者,證券公司將面臨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在套利和套期保值交易中還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股指期貨推出后,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經紀業務的內容將擴大到期貨介紹商,而證券公司收購期貨公司將使其經營范圍間接擴大到期貨經紀。這既為證券公司提供了擴充傳統業務的良好機遇,也帶來了新的風險。管理層鼓勵優勢券商并購期貨公司,并推出介紹經紀商(IB)制度促進證期合作。這具有雙刃劍的效果,一方面可以利用優勢券商近年來積累的抗風險的資金實力和管理風險的能力,管理創建伊始的金融期貨經紀風險,利用優勢券商的客戶資源培育金融期貨市場;另一方面又使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關聯性加強,風險的隱蔽性增大,風險容易從期貨公司傳導到證券公司,使風險承擔主體合二為一,不利于風險的“隔離”。 分析境外市場的歷史經驗后,報告強調,建立完備的監管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通過合理的制度保證投資者信心、市場完整性和有效的風險控制,是推動股指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從海外經驗來看,應從聯合監管、風險隔離、分層結算、交易限制、現貨和期貨市場間實現跨市場監管、完善證券公司報告制度等方面著手建立對證券公司的外部監管制度和風控體系。 報告為此建議,對境內券商股指期貨業務實行資訊隔離,控制或隔離公司不同部門之間信息流動。在股指期貨推出之后,證券公司一方面負責將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另一方面由于證期合作而可能掌握大量內幕信息,兩方面業務使得券商進行知情交易的可能性增加,如何最大可能避免知情交易是交易所和監管部門外部監管的重要職責之一。 同時,對證券公司應實行全面市場風險的披露和報告制度。證券公司從事股指期貨業務的市場風險往往難以被單獨識別,以往證券公司現貨市場風險的披露和報告制度需要有所改進,要從簡單的披露持倉數量、浮動盈虧轉向披露按照統一方法計算出的風險數值。 報告同時建議,針對證券公司投資業務要實行特別監管:一是投資限制。在初期對券商自營和資產管理投資股指期貨進行嚴格限制,只允許符合相關規定券商的自營業務投資股指期貨,并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嚴格禁止包括專戶、集合理財等形式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務專門投資于股指期貨,但可適當用于套期保值;二是保證金賬戶管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金投資股指期貨,必須設立專戶用于存放保證金,以便于對保證金的監管。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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