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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三種方式參與股指期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11:17 城市快報
消息人士透露,《關于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基本成型,監管部門將擇機公布。該《通知》的征求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可通過IB制度、自營方式和集合資產管理方式參與股指期貨,但不得開展專門投資于股指期貨的資產管理業務。 上述人士稱,《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已進入最后修訂階段。有關方面對《商業銀行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已基本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征求意見稿明確,一家券商只能為一家期貨公司提供IB業務,并且只能以總部名義與期貨公司簽署IB業務協議,證券營業部不能單獨與期貨公司簽署此類協議。截至去年12月底,只有銀河證券獲證監會批準從事IB業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自營參與股指期貨應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證券公司所有未平倉頭寸的期貨合約自營業務實際占用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不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專門投資于股指期貨的資產管理業務。 名詞解釋:券商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指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紹客戶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傭金的模式。本報綜合消息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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