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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2007年證券市場十大案件回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09:4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2007年,我國證券市場出現重大轉折,指數攀升、交投活躍、信心高漲,證券市場的功能極大恢復,財富效應也逐步凸顯。在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動搖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基礎的不法行為也有所抬頭。對此,監管部門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依法嚴厲、快速懲戒不法行為,并配合司法系統高效處置了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彰顯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今天,本報就有關機構和專家遴選的2007年證券市場十大案件進行選登,以顯正氣,以儆效尤。

  ⊙本報記者 周翀 商文

  東方電子

  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

  案情:1994年初,東方電子原董事長隋元柏在東方電子定向募集期間,與當時負責股票發行的董事會秘書高峰密謀,指使財務處負責人注冊成立一空殼公司——煙臺振東高新技術發展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累計購買本公司內部職工股1044萬股。后盜用他人名義,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44個個人股票賬戶,全部股票交由東方電子證券部掌管。

  自1997年1月東方電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期間,隋元柏等人虛造公司業績,相繼拋售1044萬原始股。此外,隋元柏還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向高峰控制的69個個人賬戶累計投入6.8億元,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炒作,將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虛增主營業務收入。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進駐東方電子進行調查。經查驗證實并經司法判定、司法審計、會計鑒定,東方電子于1997年至2001年共計虛增主營收入17.0475億元。隨后,其股價一路狂跌,市值大幅縮水,中小股民損失慘重。

  判決:2007年9月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除不合格原告外,6921人全部接受了調解。至此,被稱為“中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第一案”的“東方電子案”最終以股票賠償、民事調解方式結案,全國6989名東方電子股民將可獲4.42億元的民事賠償。

  點評:被稱為“中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第一大案”的“東方電子案”,在原告人數、受案數量、涉及金額規模等諸多方面都堪稱第一。正是這樣一起案件,開創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方式的先河,為以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示范意義。較高的和解率也再次證明,和解是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重要特征。

  浙江海納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浙江海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上市。2004年,由于其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原公司高管人員利用控制地位,違法違規挪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及為其控制的其他關聯企業借款及欠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造成公司嚴重債務危機。

  2007年7月,債權人向杭州中院申請對浙江海納進行破產重整。隨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就浙江海納破產重整事宜主持召開了專題會議,認定應對浙江海納進行破產重整,公司由此成為全國首批擬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10月,公司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了重整計劃。

  判決:2007年11月23日,杭州中院依法裁定批準浙江海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計劃。

  點評:浙江海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是我國新《破產法》實施后,全國首例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程序重整計劃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可以說是第一件真正意義上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對于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著深遠意義。

  月亮灣

  訴中登公司國債回購糾紛案

  案情:原告深圳月亮灣油料港務公司系將證券賬戶指定于北方證券,并辦理了回購登記。2004年6月起,原告累計買入國債3009萬元。后因北方證券國債回購交收透支,為彌補透支,被告將上述國債質押轉移后予以處分。由此,原告以被告在明知原告系國債所有人情況下,對北方證券越權辦理國債回購交易及進行回購質押疏于審查,并進而轉移和處分原告國債,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為由,起訴要求返還國債。

  判決:2007年7月,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認為原告應向北方證券另行主張權利。2007年10月,上海高院終審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本案判決深刻把握了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匿名集中撮合交易、共同對手方(CCP)擔保交收等制度特點,判決闡明的法理對證券市場的安全及長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啟發意義。本案例將對今后法院審判類似證券糾紛案件起到積極示范作用。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準許原告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及被告處分原告國債是否存在過錯。本案兩級法院均認為被告沒有過錯。主要理由為:一是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被告承擔證券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的法定職責,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申報和證券交易所撮合等行為,被告不得參與,被告無義務審查申報指令的真實性,對交易結果也無權改變。二是被告根據《證券法》制定的登記、托管和結算等業務規則具有普遍約束力,應作為判斷市場參與各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三是被告根據北方證券申請將原告賬戶回購登記、將國債折成標準券、進行欠庫處理、處理違約國債彌補北方證券回購透支等行為,系履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法定職責的正當行為。

  顧雛軍

  申請國務院行政裁決案

  案情:顧雛軍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中國證監會對科龍公司顧雛軍在內的12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并對其采取期限不等的市場禁入措施。

  其中,顧雛軍被處以警告、罰款30萬元,并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顧雛軍不服,于2006年8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06年10月,中國證監會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顧雛軍仍不服,于2006年11月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判決:2007年4月,國務院裁決認定:(1)證監會認定科龍電器通過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廢料銷售收入等手段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和虛增利潤、現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記載以及未披露會計政策變更、關聯交易等行為,違法事實成立、證據確鑿;(2)證監會立案程序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符合規定;(3)顧雛軍作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長,組織實施了科龍電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證監會對顧雛軍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對其做出的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正確。

  點評:顧雛軍曾是資本市場的風云人物,其在2007年訴訟纏身,集證券類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于一身,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廣發證券

  借殼延邊公路案

  案情:2006年6月5日,延邊公路發布公告,披露廣發證券擬借殼上市。在公告之前,延邊公路股價出現異常波動,交易所和證監會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檢查,隨后正式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證監會調查工作查明,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部分當事人,包括吉林敖東、延邊公路等機構和人員,沒有及時、準確披露收購、持股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依法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2007年5月,中國證監會依照相關規定將廣發證券借殼上市過程中有關人員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公安部隨即部署廣東省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6月初,廣東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7月19日,經廣東省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對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執行逮捕。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點評: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是券商借殼上市第一例,涉及數家上市公司,涉及延邊公路股權分置改革,涉及重大重組事項,情況復雜。廣發案發生后,對于市場普遍關心的券商借殼行為,證監會發出了關于證券公司上市有關問題的文件,就借殼上市的券商資質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規定,嚴格審查其借殼行為。此后,證監會也完成了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標準制定工作。

  杭蕭鋼構

  案情:2006年11月,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開始接觸洽談安哥拉公房項目由混凝土結構改成鋼結構。至2007年2月17日,杭蕭鋼構公司與中基公司簽訂了安哥拉安居家園建設工程項目的產品銷售合同和施工合同。此間,原杭蕭鋼構證券辦主任陳玉興獲悉安哥拉項目情況,并指令王向東買入2776996股杭蕭鋼構。其后,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將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項目信息泄露給陳玉興,王向東隨后按照陳玉興指令買入239.86萬股、178.73萬股杭蕭鋼構,陳并將羅高峰委托其管理的晁勵春股票賬戶買入4.28萬股杭蕭鋼構。至監管機構展開調查時,王向東依陳玉興指令將杭蕭鋼構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元,陳玉興將晁勵春賬戶上的杭蕭鋼構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36萬余元。

  判決:該案由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月5日做出判決:羅高峰犯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陳玉興、王向東犯內幕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各處罰金4037萬元。

  點評:該案是2007年最具代表性的內幕交易案,社會反響較大。中國證監會在行政執法范圍內對該案予以迅速查處和制裁,至法院做出刑事判決,該案畫上了圓滿句號。該案由行政制裁到刑事制裁的過程,也有助于各界全面理解我國的證券執法工作程序和目標。

  昆侖證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1998年4月到2005年10月間,在明知自身未取得委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昆侖證券以承諾保底和較高固定收益率為誘餌,采取委托理財合同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4.96億元,涉及北京、上海、江蘇等10多個省(市)75家機構、6485名個人。案發時有10.5億元無法兌付,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此外,截至2004年12月,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實際控制人鐘小劍等4人利用職務之便累計挪用昆侖證券客戶保證金8.3億元,其中1.86億元無法償還。

  判決:2007年7月18日上午,該案在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成立,被判處2000萬元罰金,該案主犯鐘小劍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去年底,該案二審判決在維持了一審主要判決結果的情況下,認定該案鐘小劍有自首情節,減其一審判決刑期1年,一審中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處以的2000萬元罰金減至1000萬元。

  點評:昆侖證券案是2005年全國8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案之一,引起了有關各方的高度重視。該案判決在對不法分子予以嚴懲的同時,事實上也標志著證券業一個混亂時代的結束。判決做出之時,正是全行業大幅盈利、換了天地之時。兩相對比,其中滋味,值得整個行業永遠記取和品味。

  和光商務高管

  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案

  案情:2006年11月29日,中國證監會認定,深圳和光商務公司多次未及時披露該公司自身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行為,可能造成股民對和光商務上市股票價值的錯誤判斷,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副董事長黃勇等三名高管分別給予警告和5萬元至20萬元罰金。黃勇不服處罰,認為《證券法》規定的被處罰對象僅限于證券發行人,并不應包括上市公司,因而以個人名義對中國證監會提起行政起訴,要求撤銷對他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判決:2007年11月2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黃勇的訴訟請求。

  點評:這是我國首例因當事人對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適用提出異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判決結果顯示,法院依照《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支持了政府證券監管部門處罰上市公司違規隱瞞自身嚴重債務狀況的行為,從而規范了市場行為,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帶頭大哥777”案

  案情:自2006年5月開始至2007年5月,王秀杰以“帶頭大哥777”的網名多次在互聯網上發布招募會員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10000元、13000元、27000元、37000元不等的標準,建立“777團隊”、“快樂777團隊”、“777財聚團隊”、“777財寶團隊”、“777黃金客戶”、“777鉑金客戶”、“777鉆石客戶”,并對交費會員進行證券指導,收取16名會員交納的會費,非法經營收入20余萬元,被非法占有。

  審理情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月前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帶頭大哥777” 王秀杰為了非法獲利,在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點評:該案是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形勢下,由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為媒介進行非法證券經營業務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的主要做法是在互聯網上開設股評博客、建立專門網站、設立炒股QQ群、招收會員、收取會費,非法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此類案件具有新型化、網絡化、隱蔽化等特點。主要表現在,不法分子的身份非常隱秘,具有很大的欺騙性。不法分子均不具備證券咨詢從業資格、從業經歷,也不具備專業素質。非法網站設立人、非法消息發布人、網站服務器往往分散在不同地點,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利用互聯網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成本很低,欺騙性很大,隱蔽性強,影響又極為廣泛和迅速,投資人受損失后,很難尋求救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嚴重危害投資人的利益。

  去年7月,中國證監會對“帶頭大哥777”等11起利用互聯網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調查終結,并作出取締這些非法業務的決定,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其中6起涉嫌犯罪的案件和2起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對于“帶頭大哥777”案的審理結果,社會各界非常關注。

  “中國A50指數”證券信息合同糾紛案

  案情:2005年12月29日,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與新華富時指數公司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附件,約定信息公司許可新華富時使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13種指數及其變形指數,未經信息公司書面許可,不得對上證所證券信息進行永久儲存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許可他人使用)。

  合同履行期內,指數公司根據信息公司提供的行情信息,編制了包括“中國A50指數”在內的指數,后指數公司許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以“中國A50指數”開發的“中國A50指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雙方多次交涉未果。

  2006年8月,原告信息公司以被告指數公司違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指數公司提出反訴,認為行情信息屬于公共信息,上證所及信息公司不享有知識產權,合同的相關條款顯失公平,請求撤銷合同行情信息使用限制條款。

  判決:此案經審理,一審判決解除合同,被告違約并支付違約金2萬美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07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新華富時”案是一起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以指數公司敗訴而結案,標的額雖然不大,但案件涉及上證所、香港指數公司及新加坡交易所,短時間內引起了許多媒體的關注。證券交易所對行情信息的專有權、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限制性條款,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本案也一度成為熱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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