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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出設背信罪防止公募基金出現老鼠倉(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0日 09:57 中國新聞網
出事前極力否認“老鼠倉” 去年4月中旬,有媒體記者曾與唐建通電話采訪,唐當時稱一切皆是流言蜚語。唐建的只言片語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其性格,“公司都不相信我這么窮。”“我開的是起亞千里馬,離婚后給了前妻。不知為什么傳成了寶馬X5。” 關于前妻舉報和實習生舉報的傳言,唐建也明確否認,“這兩個女人都很優秀,我和前妻離婚主要是個性不合。她們都是無辜的,我也是無辜的”。有媒體報道,為了證實其財產不像人們說的那么多,他表示,自己目前和現任妻子住在浦東一個普通的小區內。和前妻所生的女兒雖然判給唐建撫養,但由于年幼,目前仍由前妻照看。 記者手記 鼠年嚴防“老鼠倉” 雖然監管部門對“老鼠倉”采取了種種措施,但最重要的監管方式就是要求基金經理上報本人及直系親屬的賬戶資料,這顯然是一個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辦法,真正想做“老鼠倉”的人怎么會上報使用賬戶的人的資料呢?唐建在操作“老鼠倉”時就沒有上交父親的身份證號,等到案發以后再去查,“老鼠倉”才被揭發。 更主要的是,“唐建”們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基金經理,唐建的行為受基民委托,為基民投資增加收益,但他違背了委托人的愿望,在使自己或他人獲利的同時,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但現行法律卻難以找到合適的條文制裁他。 有專家曾提出,可以設立背信罪,即對于各類人員,若發生嚴重的背信行為,在謀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時,致使委托人遭受較大財產損失的,均應追究其背信罪的法律責任。并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中對此加以規范。 實際上,基金經理和其他投資者一樣,他們辛苦地掙錢,又有讓錢生錢的能力,當然希望有很好的投資理財渠道,在提高犯罪成本和嚴格的監控體系下,他們更想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來理財。 在很多投資圈里的人看來,當前不允許公募基金經理個人投資股票市場,很讓人費解。在香港,基金經理可以在限定條件下買賣股票,這些條件包括:不能在6個月內買賣,必須向公司督察部門申報備案,不能在本基金建倉前買入等等。 如此看來,防止下一個“唐建”的產生,需要很多途徑,單純的“堵”,效果并不明顯。(吳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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