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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注上市公司違規活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07:33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胡瀟瀅 繼中紀委多次表示將嚴懲資本市場內幕交易行為之后,公安部也開始有所行動。 2008年元旦剛過,1月2日,公安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 根據《通知》顯示,涉嫌犯罪的非法證券類案件從調查取證到審理終結,主要涉及證監、公安、檢察、法院四個部門。從工作實踐看,大部分地區的上述四個部門能夠做到既有分工,也有協作,案件辦理進展順利,但也有部分地區的一些案件久拖不決,有的甚至出現“踢皮球”的現象,案件辦理周期過長。 對于久拖不辦的案件,協調小組工作會議給予高度重視,并對各相關部門的工作分工及協調配合做了總體部署。 在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過程中,行政機關發現的犯罪行為,必須按程序立即移交公安機關偵查。隨著證監會將涉嫌犯罪的證據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非法證券類案件要及時進行立案偵查,并做好與證監、工商等部門的工作銜接;上級公安機關要加強案件的協調、指導、督辦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密切與檢察院、法院的協調配合,及時交流信息,通報情況,加大對大要案的偵辦力度。 內幕交易行為一般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漏該信息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公安部等司法部門對內幕交易行為亦有處罰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內幕交易數額達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的;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4.造成惡劣影響的。 在《通知》中,關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也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內幕交易作為非法證券活動的一種形式,2007年內如“瘟疫”般泛濫,對此,證監會等部門紛紛出臺相關規定,對其表示出高度重視。 據專家透露,針對內幕交易泛濫的問題,公安部將在近日發布相關文件,調查上市公司相關違規違法行為,加大查處資本市場中的非法證券活動的力度。另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起草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也已完成了相應的工作程序,也即將發布執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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