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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3:15 證券日報
侯捷寧 券商不得對客戶做出最低收益承諾 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日前起草了《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簡稱《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細則》明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細則》規定,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標準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在該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最低標準。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及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股票等,金融衍生品也在允許投資的范疇之內。 同時,客戶委托資產可以是現金、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客戶委托資產的來源、用途應當合法,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產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應當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格、委托資產來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證券公司發現客戶涉嫌非法匯集他人資產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不得為其提供定向資產管理服務。 為了做好風險隔離,《細則》要求,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委托資產與證券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應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細則》還對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中可能出現的十六項行為發出明確禁止令。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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