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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8日 20:41 證監會網站
第三章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由專門的部門負責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做到與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經紀等業務嚴格分離、獨立決策、獨立運作。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在研究、投資決策、交易等環節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研究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獨立、客觀; (二)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運用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和完善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四)建立研究與投資決策之間的交流制度,保持交流渠道暢通。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決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符合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投資權限,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三)具有合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并有決策記錄; (四)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 (五)建立科學的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決策程序、投資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投資交易控制體系,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投資指令審核制度,保證投資指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符合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對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的約定; (二)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公平對待客戶; (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每日投資組合列表等應當及時核對并存檔保管。 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應當根據內部控制要求制定相應的流程和規則。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依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制度,對業務合法合規性進行事前審查、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制度,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分析,定期制作獨立的風險評估報告,及時進行信息溝通與反饋。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的稽核部門應當獨立的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稽核檢查,及時報告稽核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會計準則,建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賬戶、核算、報告和檔案管理制度,保證監管機構、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和稽核部門能夠進行有效監控,防止賬外經營、挪用客戶資產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授權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負責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利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 (三)未經客戶允許,將客戶委托資產用于融資或者擔保; (四)對客戶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作出承諾;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六)自營業務搶先于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利益; (七)利用虛假或者誤導信息、商業賄賂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誤導、誘導客戶; (八)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方案; (九)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公司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十一)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資產凈值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 (十二)接受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 (十三)以分支機構或者部門名義對外獨立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十四)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開展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十五)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證券資產管理和證券自營業務; (十六)以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監管要求;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于每月結束之日起五日內,將本月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的份數、金額、期限、合同編號等基本情況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賬戶的基本情況,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年度報告、內部稽核年度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并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第三方存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一)對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證券公司的信息系統,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四)查閱、復制證券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五)要求資產托管機構、第三方存管機構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的資料、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違規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記入監管檔案;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要求報告處分結果;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按照交易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處理,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規定的日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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